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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七 鋪驛

【第 275 頁:版面影像】

恆春縣志卷十七

鋪驛

縣城一鋪

車城一輔:距縣城西十五里,興文里界內。

楓港一鋪:距縣城北四十五里,善餘里界內。

--共設鋪兵九名,年支工食、火炬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二釐(由縣坐支)。

光緒十三年,奉爵撫憲劉札:『台灣現經設立電線,所有緊要事件,可由電線傳達。查各縣向設驛站傳遞公文,不獨遲延,且多遺失。應即變通裁撤,由各縣營兵,按站分遞;並准代遞商民私信,仿照西法郵政局辦法。應如何派兵分送?應由台灣鎮及司、道等會同妥議章程,自十四年正月起,即行變通辦理,以節糜費,而速郵政』等因。嗣經會議,驛站既改為郵政局,所有全台各處公文,均須粘貼郵政局單照。如無郵票,雖有印封、排單,概不投遞。商民買票,每張錢二十文,以路之遠近,定票之張數;大約每百里准二十文,若路加遠、信加重者,遞加郵票。全台通設正站三十五處、旁站

【第 276 頁:版面影像】

一十五處,每站由營派撥兵丁八名。除正餉外,頭目一名,每日加銀六分;跑兵七名,每日每名加銀三分。所收商民票資,按數抵銷。恆春計設縣城街前、楓港正站二處,每處設站書一名,不扣建,月給工食洋十元、紙張一元、房租銀八角;頭目一名,扣大小建,月給火食湘平銀一兩八錢;跑兵七名,每月每名,扣大小建,月給火食湘平銀九錢。二處共站書二名、頭目二名、跑兵一十四名,按月由恆春營游擊備文赴台南支應局請領辦理。

光緒十九年奉文:五月初一日起停用郵票,公文仍以印信為憑,商票如舊粘用。

案:楓港西北與鳳山之枋站接界。恆春縣城東南際海,僅鵝鑾鼻守備一員並燈樓洋人,如有往來公文,城站以南,係大沙灣、船篷石兩汛目兵接遞。台東文件,須由東港一路分遞。又現行章程:商票信重一兩以內者,每站收票資二十文;二兩以內者,每站收票資四十文。以信之輕重、路之遠近計算,旁站不收。站書房租七二洋一元。均與初章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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