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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九 兇番

【第 291 頁:版面影像】

一、下快仔社長蚊仔蛋:自射皆坑南起管至大哥洞坑止。

一、加芝來社長吧也林:自大哥洞坑起管至水坑南止。

一、爾乃社長春祿:自水坑南起管至海口崎坑止。

一、中社社長土葛:自海口崎坑起管至十三仍頭坑南止。

一、牡丹大社社長朱雷:自十三份頭坑起至統領埔溪止。

一、竹社社長蚊仔蛋:自統領埔溪起管至保力溪南止。

一、貓仔坑社長潘獅:自保力溪南起管至貓仔坑止。

右下十八社所管地界。

一、自此次底定後,民、番務須同釋前怨,永敦和好,各安生業。凡屬從前積年命案以及番租、水渠、卹祭等費,無論前此已結未結、已完未完,均經此次一並解釋了結清釐;莊民不得再以命案為詞,而番、民亦不得再以索費藉口。違者,立予重懲不貸。

一、私販軍火,自干例禁;前經各大憲疊示嚴禁在案。自今以後,除派役併會營按莊嚴密巡查外。各商民務宜自愛,不得仍前玩法。如有效違,一經察出,其軍裝火藥充公;其人即照憲章,立置重典。

一、民、番自和解後,凡有親戚,仍准照舊來往。惟莊民不准私帶貨物入社換番,以防弊竇。番民下山,無論看友買賣,概不准攜帶刀銃,酗酒滋事。莊民入社,番民不

【第 292 頁:版面影像】

得欺凌;番民來莊,莊民不得欺壓。違者,其私帶之貨物並攜帶之刀銃,均一並充公;且惟該管總理、社長問以違禁之罪。

一、莊民入山,砍柴燒炭,應完番社租費;務須遵照此次憑官所立合同約載數目,按時應付。二比不得爭多較寡,致生事端。違者,照約議罰,並予重懲。

一、自平埔厝一號碉堡起、至上楓港十七號碉堡止,沿海大道已歸上十八社分段認保;其自上楓港十七號碉堡起、至四重溪保力山腳止,沿海大道已歸下十八社分段認保;均經取結立案。如半年之內,各段相安無事,各該管社長准即來縣領賞一次;一年之內,各段相安無事,各該管社長准即由縣稟請賞給頂戴。若某段再有竊殺情事,照結根究後,並問該管社長約束不嚴之咎。

一、某段遇有民、番交涉事件以致互相爭競,該管總理、地保、社長等務須秉公調處,善為排解。排解不下,其在上十八社地段者,准即就近稟明南勢湖防營哨官;其在下十八社地段者,准即就近稟明水坑防營哨官。由哨官一面彈壓,一面稟報營、縣,以憑查辦。

一、各社通事、社長口糧,每逢散放之期,必需正身赴縣,當面承領,不准替代;庶均沾實惠,亦免另生弊端。且常來衙署,兼可不時開導。即如莊民有短欠柴租費以及愆期情事,亦可隨時指明,稟官究辦;不至隱恨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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