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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包

【第 169 頁:版面影像】

第五節包

第一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洪天,為踞地恃強,僥吞工銀,乞恩究追,以免賠累事。竊天原籍澎湖,寄居車城,素本泥工為活。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民張光進,僱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過定銀五元,並陸續支領,共領過銀五十二元,仍未領銀五十八元,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無奈,登投車城新街本城各總理,進仍然置之度外,理較莫何,意圖僥吞,情亟赴階呈控,非蒙憲臺作主,定為進所僥吞;況且又有領銀手摺可證,屢受散工催迫難堪,無銀墊賠,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張光進到案質訊,究追工銀,則感激靡涯矣!切叩。

計粘抄領銀清單一紙。

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批

張光進倩爾瓦屋,既已工竣,尚有工銀五十八元,因何延拖付給,其中是何緣故?候飭差查明押還稟覆。倘敢違延,即行帶案訊追,粘單附。

光緒八年六月初八日叩

計抄清單呈電

【第 170 頁:版面影像】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過定銀五元,三.四二(兩)。至辛已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辛已年八月二十一日來銀二元、一.四一(兩)九月初七日來七二銀十元

九月初八日來銀一元十四日來銀二元

十月初三日來銀一元初七日來銀二元

十三日來銀一元十七日來銀四元

二十二日來銀一元二十五日來銀一元

葭月初二日來銀一元二十三日來銀一元

二十六日來銀一元二十一日來銀一元

二十四日來銀一元臘月二十九日來銀一元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日來銀六元三月初六日來銀十元

共領過銀五十二元。除來外,尚該銀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錢二千二百文未領。

第二諭飭

恆春縣正堂蔡為飭查押還事。本年六月初八日,據車城洪天呈稱: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張光進喚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定銀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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