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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4 頁:版面影像】 第八節交代 第一契約書 今般,拙公司所有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及來往交涉關係事件如左,商託貴殿代理設法,所議契約各件列左: 一、議:海興公司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如經拙者商託貴殿代理追討或和解等事,不論大小事件,若亦得成效,報酬金每百元即以拾圓奉送,決不相負也。 一、議:前記事件,貴殿如亦未得成效,應行商託辯護士出訴,其手數料謝金及訴訟關係費用,歸拙者負擔;但本件既已轉託辯護士出訴,貴殿出報酬金不得支取。 一、議:所託事件如應出張,亦理該旅費滯在一切歸拙者支理。 一、議:前記契約,不論大小事件,經拙者出有委任狀為憑;倘來往彼此商妥,拙者有委任狀,此契約概歸無效。 右契約確實,各立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日立契約人安平海頭社五十六番戶海興公司 滄洲 邱亟殿 【第 205 頁:版面影像】 第二委任狀 今般,本公司所有購定砂糖、占米等件,凡在鹽水港廳地方以及嘉義廳地方,迄今已久,尚未繳交完足,著令貴殿抵各處認真迫討趕配,切不可再聽挨延,致誤本公司商業,貽害不少。一切行為,委任貴殿設法,耑此囑託。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臺南廳安平海頭社海興公司 邱 明殿 第三委任狀 謹將臺灣建昌街陳蔭堂,即陳濯江,所置行屋及開墾田產,以及合股開築水圳田產,並按入茶山田地各事宜,分別來託義和洋行買辦容祺年代為經理。 計開:代理條款分別列下: 一、在淡水大稻埕千秋街二十八番戶洋樓一所,橫闊三排,過此行或租賃與人,或將來按揭銀兩,或出賣與人,均可由容祺年代行簽字。 一、在大甲興豐疇水圳公司,將來或入稟、或收租,由陳濯江再行簽名後,均可交容祺年代行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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