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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 會

【第 222 頁:版面影像】

方阿益欠去銀二十六元三角一分三釐。

第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羅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九日,據城內民人張連才呈稱:伊母、子光緒八年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出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續因會友已得會份之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陳綽、廖炭等抗交,以致無由收與現得之家。不幸才母於本年三月間病故,至十六日,才父、子赴山安葬未回,詎料土惡陳安治,會內無名,視才父、子不在家中,平空將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才回家,始問來歷,誣稱因才延欠會份之故。又有宋福元之妻福元嫂,亦藉討取會銀,將水牛牽去六隻,不肯交還,呈請追究等情。據此,查該民張連才延欠會銀,原為理曲,陳安治如無會份,何致平空搬物。惟陳安治與宋福元之妻,如因理討不還,儘可赴官據實稟請追究,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擅行搬物牽牛抵帳。控果非虛,殊屬不合,亟應傳訊,以杜訟端。除批示外,合行單飭,為此單仰本役馳往查明張連才店內大櫃、器椇,果否實被陳安治搬去,究竟陳安治有無會份?宋福元嫂有無並牽連才牛隻?其張連才所被抗欠會銀數目是否屬實各確情。一面將被告陳安治、宋福元嫂,原告張連才,應訊陳綽、廖炭、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各正身,剋日據實稟帶赴縣,以憑質訊,分別究斷。去役毋延,切切須

【第 223 頁:版面影像】

單。

計粘單一紙

一單差朱秀

光緒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羅行

第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張連才

被告陳安治

應訊鍾楊氏、宋福元嫂、廖炭、陳阿綽

兩造轇轕不清,著交同善公所黃增福、張光清、夏雲各紳董會同調處清楚,稟復候奪。

五月初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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