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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債權之讓渡

【第 25 頁:版面影像】

第二節債權之讓渡

第一營業願交甘愿字

立營業願交甘愿字人,媽宮街○町○番戶○○號戶主何某,所營雜貨商業,因年來商況不佳,本資缺乏,振作無力。茲有○町○番戶戶主何某,欲整生業,妥商依照結冊內所有結存賬目、物品、家器,共銀若干圓,向某承買,憑冊點交接收保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賬、貨、家器等項,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號,或改號開張,任憑何某主裁,日後生業盈虧,皆憑何某造化,與某無干。保此店業係某自置之業,別無他人合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亦無房親應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當出首理論,不干承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議。口恐難憑,合立卸交甘愿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來銀○○圓,再炤。

澎湖廳媽祖○町何番戶

光緒三十二年月日,立甘愿卸交商業約字人○○○

知見人○○○

作中人○○○

【第 26 頁:版面影像】

代書人○○○

接管人何某殿

第二申明書

立申明書,臺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街十番戶林三,今敝為別創基業,憑將此其生理賬項、貨底,一概點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號,抑或照舊,均聽李四主決。緣敝與諸寶號來往賬條,經有面會清楚,餘該敝之項不得不聲明,以副眾覽;自今而後,均歸李四鳩收,重新交易,不干涉敝,其敝亦不敢異言生端。茲將諸號該項,附列於後,蓋印為憑。

光緒年月日,立申明書人林三

計開:

源發該金若干源羨該金若干振美該金若干

裕興該金若干蘭春該金若干聯芳該金若干

協德該金若干捷隆該金若干聯豐該金若干

連美該金若干合勝該金若干長興該金若干

第三結貨賬本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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