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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課

【第 46 頁:版面影像】

漁課

後山、山後、青嶼、官澳、西黃、浦頭澳漁戶十三,米十八石九升;峰上澳漁戶十一,米十三石四斗;料羅澳漁戶十,米十九石二斗;新頭、浦前、平林、陳坑,後沙澳漁戶十一,米二十一石六斗二升;十九都一東沙澳漁戶二,米十八石三斗七升;十九都三東沙澳漁戶八,米二十三石四斗七升;烈嶼澳漁戶十八,米十五石七升;大小嶝合白石頭澳漁戶十九,米十石七升。

明同安三十六澳,舊例漁課米每一石,半納本色上倉;半納折色,該銀三錢五分。宏治七年,巡按吳一貫奏准不分本、折,通徵銀三錢五分。今米無徵輸,加增漁稅、俸鈔漁課銀。康熙二十二年起科,合通縣為十二澳,漁船戶徵輸加增漁稅銀一百六十一兩六錢、俸鈔漁課銀二百八十八兩四錢一釐九毫有奇(康熙間「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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