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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頁:版面影像】 金門育嬰堂規條 一、凡抱來嬰女,須報姓氏里居,登簿存查。如不欲著名置嬰路旁者,當書明姓氏、八字繫於嬰側,俾路人並字抬交。其旁人救來送局,在十里內者賞錢六十文、二十里外賞錢一百文,本街抱來者賞錢二十文。本生父母抱來,自無受錢之理;冒領者,查出究懲。 一、女嬰寄養乳婦之家,不僱入堂內,以杜弊端而省費。 一、乳婦工資另給錢一千文,分作初一、十五二期按號發給;不得借支。領錢時,將嬰抱驗。如不用心乳哺致面黃肌瘦者,罰扣工資百文;下月如能復原,賞還。 一、堂右有轉斗一個,若奸生子女畏人知者,由此抱送。 一、嬰孩有疾,乳婦家當速報明局中,請醫調治。不幸殀亡,亦即到局報知,以便董事親驗 【第 71 頁:版面影像】 收埋扣賬。如有違延不報而擅收埋、冒領月資者,稟官拘夫男究懲。 一、遠近居家,願領為義女、苗媳者,准具領字,託端正有家身之人及殷實店舖取保,親到育嬰堂報明里居姓氏。若欲為媳,聲名配合伊男其名、年幾歲,登賬存查;堂中給公照付執,以當婚帖。不取身價,並給隨身衣裙。領去後,如有轉賣及作婢者,查出稟究。 一、領去女嬰養為苗媳者,配合諸事有本堂分照為憑;本生父母不得干預爭執,以杜串詐諸弊。惟嬰女長成,本生母子要相認者,許其到局查明姓氏里居。 一、生女之家,苟不能割愛仍願領回自養者,聽之。若已被人領作義女、童媳,不允給還。 一、媒婆人等能將局養女孩說合與人領作女、媳者,每一口賞錢一百文。 一、乳婦一人准育一嬰,不得兼收並育,以致撫養不周。 一、嬰孩初收時,給予布帽一頂、布衫二件、布裙二件,寒天加棉襖一件;四個月後加褲二條,週歲後加鞋、襪各一雙。由堂制買發給,不准乳母領買。 一、嬰女如有未經領去者,限至八歲,即為央媒擇配。 一、仿泉州育嬰堂募捐之法,分作總捐、日積、抽釐各款。如有力之家,可以成數交明,則用總捐之法。其大小舖戶,本街計有二百餘間。其中亦有殷實,聽其量力總捐外,每間生理各給竹筒一個,權作按日施捨,或定每日積貯一二文、三五文不等。每至月底,由堂中發單該堂工人持單走取:此用日積之法也。其典商,除總捐外,每月仍如各舖戶先題定月捐若干,亦於每月底提單走取。又廈門、同安二處渡船,亦先題定月捐若干,亦由堂工於月底持單走取:此用月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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