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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周維新書

【第 110 頁:版面影像】

答周維新書

自蒞臺灣四年之久,即不能洞悉利弊,亦粗知大概。流丐之不必收養,即收養亦無裨益;夫何待言?蓋收養流丐,其名也。臺地官民交困、商賈疲累日甚一日,各省多事之秋,經費萬不能充足,重洋遠隔,屬庫空空,萬一內地接濟不及,在地紳商又無法捐湊,恐終不免有束手無措之一日。一文緣,江蘇行之有年,從前亦曾經奏報有案;收支均歸道庫,諒無他虞。將來交卸時,通詳立案,歸入交代,必不能以億萬人之積存,

【第 111 頁:版面影像】

稍營私計。行之年久,積少成多,地方有益公事,非萬不得已不准動用。此惠而不費、有備無患之計,而非為可去可留之一、二乞丐謀也。以此行諸告諭,則近於過慮,且惑聽聞。是以條規內有「常變可恃」一語,微露其意。若以辦理保甲為詞,又開胥役索費之漸。查拿闖棍土匪,此地方官應辦之事;照例皆應治罪,不能以收養了事。官衙公事之可行而不可言、能言而不能行者,此類是也。眾紳民多誤會其意為一日數文錢,而觀望不定。此事並未出有印示,可行、可止。冬令收養窮人,自京城及各省皆然,即無益亦不至有損。又安見流丐中必無匪棍?即現在各衙署所捐已足敷用矣,杞人之憂,原屬可笑。在任久暫不定,何必瑣瑣為此?但此心實有不能恝然於此邦人士者,眾人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也。

至論保甲、聯境、聯莊各條,甚為周密,有治法當有治人,官吏須實力、實心,保正、甲長須一一皆公正之人,他日出身加民,方知「言之易而行之難」。然照章奉行,總不為無益也。借收養流丐為名,自有深意。足下可無言不盡(?),都人士有曉事者,其轉告之。

再,粵省軍需告竣,內地夷情日久安帖。臺地平靜如常,應辦公事,如開通溝渠、育嬰卹嫠以及修輯志乘等事,果能捐有成數,皆可次第為之。此時議及,必以費鉅而中止。此以收養流民為發端之詞,而定「一文緣」之苦心也。或捐一、二年,或捐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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