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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收養幼孩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諭收養幼孩

澎湖地方素稱瘠苦,向來間有貧民鬻賣子女之事。自上年被風災以後,尤為困苦。現在運榖賑卹,無如遠隔海洋,不能及時接濟。近聞載船來郡子女甚多,難保無違例轉販之徒;且恐一時轉賣不及,必為餓莩。惟有官紳捐貲買留,庶不至流離失所。俟年歲有收,殷實紳民收買者,准其父母以原價認領;如可不索身價,更為功德無量。若非澎湖災民,不得援以為例。除本司道先行倡捐辦理外,合行示諭,共襄善舉,並將條規開列於後。計開:

一、男孩十五歲以下,概行收養。女孩十二歲以上,或捐貲給養濟院貧婦代為收管,或僱妥實老婦另設公局收養;未出示以前,有業經收買者,應聽其便。如暫行留養,尚未買定者,仍赴轅問明酌奪。

【第 115 頁:版面影像】

一、幼孩身價應公平酌給,免致運赴他處鬻賣,或畏累並不敢運,則夭亡更多。在官人役,藉端索詐,查出重究。

一、各幼孩到郡,先送至道轅酌給身價,委員問明住址、父母、年歲注冊。女孩十歲以內,或暫留本轅、或分養府廳縣營衙署、或交紳商領養。如有天災疾病,報明備查,概與領養之人無干。

一、收養至三月底為止,如澎湖春夏有收,行文談廳按照冊開住址、父母、年歲查明,如願領回者,澎廳給與執照,注明住址、年歲、疤記,驗明相符,統交公正紳耆或員弁便差憑照領回交還,由廳取真領狀存查。其不願領回或並無親屬者,本年五月以後,男孩妥為安置,女孩十二歲以上由郡城紳耆代為覓配、或義塾幼童父母願領為童媳,皆聽其便,不得交匪人冒領轉賣,淪落賤類,是為至要。

一、收養如人數過多,分發各廳縣酌量留養;想父母斯民者,無不樂從出。三月以後作何安置,遵照章程妥辦。

一、澎地本境好善紳民,就近查照章程收養,更為妥便。

一、臺地紳商,有如願倡首題捐、隨緣樂助、公議收養,如有贏餘,即由董事派妥人到地周濟,較之建壇設醮、迎神賽會花費千百元求福於冥冥者,不更為有益耶?仍將收養子女姓名、年歲由首事開單,於每月朔望日送轅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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