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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頁:版面影像】 各營旗臺局月支餉銀開具清摺咨部立案摺(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奏為臣部各營旗臺局月支餉銀數目,謹先開具清摺咨部立案,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於光緒十年七月十八日,欽奉恩命督師入閩,陸續抽調江南、江西各營、添募援臺親軍土勇以及設立糧臺、轉運、軍裝各局·疊經奏報有案。謹按戶部奏定章程:各省軍營開支餉項,必先奏明立案,方准造冊報銷等語。仰託皇威遐鬯,法夷就款;微臣所部分營旗臺、局月支餉項經費,自應將大致數目先行造具簡明清摺,咨部存案備查。惟招募經費、轉運腳價、採製軍裝、軍火以及川資、犒賞、養傷各項雜款,支無定數,有不能豫行開報者;應俟彙造總冊時,由臣核實,查照陝甘報銷成案,開單請銷。約計 【第 72 頁:版面影像】 臣部各營旗臺、局每且應支銀五萬餘兩,將來各項雜款仍俟彙總具報。竊念上年七月陛辭時,面奉皇太后懿旨:月准給臣軍餉銀十萬兩,仰荷聖慈體恤周至。凡我將士,感戴同深。值茲餉項奇絀,臣下尤應如何極力撙節,以濟時艱;經臣督飭臺、局各員概從節省,尚與十萬之數有減無增。此後和議一成,如有可撤、可減之項,更應酌量裁併,以紓餉力,而慰宸懷。 除造具清摺咨部立案外,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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