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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商事官廳

【第 9 頁:版面影像】

金工人等知悉!嗣後淘金務須遵章先向該包商金寶泉領牌,方准淘洗。不得恃強混洗,亦不准攜帶利器,致滋生事。自示之後,該工人等如敢抗違,一經查出,或被指稟,立即嚴行拘究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出示:

瑞芳等處,凡沿溪流有挖金砂各處,均炤莊數發給一張告示。辦好包封,發該包商領往實貼!

光緒十九年正月初□日。承工總科(分府方行)。

第七示諭

(局銜)為出示嚴禁事。炤得基隆等處金砂抽釐,奉大憲飭改官辦,已於七月初一日一律開局,業將詳定章程抄粘遍地通衢;凡爾商民諒早家戶喻曉。所有金硐工首人等,宜如何激發天良,湧躍輸將!茲查逐日赴局報繳花名,為數甚屬寥寥,豈爾等尚未週知?正在飭差查傳間,據報獲解乘夜偷挖奸民到局提訊,各供不諱;殊不知金砂抽釐,由來已久,日間人票相離,尚屬有違禁令,何況乘夜偷挖?重當封硐入官,輕亦應予究罰;始足以昭炯戒。其刁民巧思百出,希圖逃牌洗挖,實屬膽大妄為;若不嚴行禁止,

【第 10 頁:版面影像】

誠恐相率效尤,於釐項大有關係。除飭分投明查暗訪,晝夜校巡,並派差查傳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各硐主工首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夜間洗挖,大犯禁令,一經拏獲,斷難輕恕。且夤夜入硐,易惹匪徒竊劫,其咎亦在自取。自示之後,務各遵炤定章,赴局報明,繳費領票。俱在白晝工作,晚間即應停手,不得藉詞取巧,黑夜挖洗。倘敢故違,定予嚴拿重懲充罰,決不姑寬。其各凜遵。勿謂言之不預。切切!特示。

出示:

光緒二十年七月初三日稿

(總辦:包□□行。會辦: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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