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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頁:版面影像】 優卹 乾隆二十四年:各直省綠營兵丁遇有紅白事件,官給賞銀——白事若本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紅事若娶妻、嫁女、娶媳。凡祖父母、父母白事,如子孫多人俱在領賞之例者,但視一人給與;娶妻、嫁女、娶媳紅事,無論長子、次子、長女、次女均准賞給。白事銀四兩、紅事銀三兩。 乾隆三十九年:直省各標營餘存營庫銀兩毋庸買穀,按年於四月間青黃不接,借給各兵自行買糶。不計豐歉,每名借銀一兩五錢;俟七月起、至十一月止,逐月就餉勻扣歸款。 乾隆五十三年:臺灣換防兵丁遠涉重洋,費用較多;照新疆換防之例,一體支給行糧、坐糧,以資養贍。 乾隆五十五年:臺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於應得錢糧外,每名每月加給餉銀四錢;在於叛產租息、變價及鹽課盈餘等項下撥補。 嘉慶二年:福建臺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限兩年換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十月初一月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日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 【第 97 頁:版面影像】 支。將起住糧餉日期,造報咨部。 嘉慶十五年:臺灣換防兵應支糧餉,例按四月十日起、止該兵班滿之日,即行停餉。今議班滿候代兵丁,仍支餉銀一半。新派換防兵丁,先予半餉;俟其到台後,再將班兵餉停止。 嘉慶十六年:閩省巡洋緝匪弁兵,如往別境並本境在洋追捕,每名每日給口糧銀四分;在於交商生息項下動支。如僅在本境內洋巡緝,祗給額設鹽菜勻發銀兩,不準支領口糧。 嘉慶十六(?)年:水提標徵存營庫租項,歸貯廈防同知庫;仍照舊例,於此項內借給各兵買穀,扣收歸款。 嘉慶二十年:因洋海肅清,出洋弁兵口糧銀改為每名每日給口糧銀三分(總督汪志伊奏)。 嘉慶二十四年:水提標五營弁兵出洋巡緝口糧名數,原無定額;今海氛既靖,定以五百名為數,支給口糧。如遇載班兵、運餉等差,就中抽撥,不准額外多派支銷。 道光元年:准各標營兵丁借給穀價銀兩,由提鎮摺奏咨部(俱本「會典」)。 提標各兵,按年屆七月十五日,每名借給銀三錢,為中元銀;於廈防同知庫貯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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