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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頁:版面影像】 漁課 東澳漁戶十七戶,米二十四石四斗四升。 塔頭澳漁戶七戶,米六石一斗四升。 【第 229 頁:版面影像】 高崎、石湖、鍾宅澳漁戶二十戶,米二十七石四斗四升(「鷺江志」)。 下尾燒灰漁澳戶十五戶,米十一石三斗。 曾厝灣西邊合高浦澳漁戶九戶,米十六石四升(康熙「縣志」)。 明同安三十六澳,舊例:漁課米每一石,半納本色上倉;半納折色,該銀三錢五分。宏治七年,巡按吳一貫奏準:不分本、折,通徵銀三錢五分。今米無徵,加增漁稅、俸鈔漁課。康熙二十三年起科,合通縣為十二澳漁船戶徵輸,加增漁稅銀一百六十一兩六錢、俸鈔漁課銀二百八十八兩四錢一釐九毫有奇(康熙「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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