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州左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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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州左中堂(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聞詳約十條,數日內即畫押,無非利法、害華之事。洞請發沿海、沿邊疆臣籌議,不報。洞前後電奏二十二次矣,三爭撤兵,餘爭條約、地界、商務、劉軍、義民;初則切責,後則不報。人微言輕,無術挽救。若再草草畫押,後悔曷追。公有回天之力,幸速圖之!但勿道洞言,切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