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天津盛道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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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盛道臺(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亥刻)
有人自津來電云:『條約十款:一、割臺灣;二、要奉省邊境;三、賠費三萬萬;四、駐兵威海;五、遍地通商;六、屯兵八千;七、管各機局;八、管鐵路;九、商辦樞府;十、韓自主』等語。又有人云:『繳收砲臺軍械、臺械』。系指何處?以上各條,是否的確?此外,尚有何款?切懇即速明晰電復!敬。
——以上見「全集」卷一百四十四「電牘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