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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臺北唐撫臺

【第 184 頁:版面影像】

致臺北唐撫臺(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丑刻)

臺民必留公,宜速與臺之巨紳大豪若林朝棟、林維垣等商定辦法。臺民既有主腦,方不致亂。各府、縣官吏及電報驛站,須令安堵勿動;擅動者,以軍法從事。力以必能保臺不歸倭自任,眾情略定,方能從容設法。蓋條約本言兩月內交臺,兩年內可任聽臺民去留。若約必不能廢,只可一面託領事商各國,一面奏懇倭勿遽來逼索,以便從容曉諭軍民。此兩月中,盡人力圖之耳。同舟遇風,劉必盡力。餘另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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