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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臺北唐撫臺

【第 209 頁:版面影像】

致臺北唐撫臺(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午刻)

前甯紹臺道薛福成請英國查照舊約保護定海稟稿大略云:道光二十六年,中國與英國互立保護舟山條約五款。其第三款,中國允英國之兵退出舟山,以後亦不讓與別國;第四款,英國依允,嗣後有別國攻打舟山一帶地方,英國必為保守,務當將舟山送還中國。此事系兩國友誼和好,不須中國出款等語。竊思此事於刊行條約中雖未載及,而詢

【第 210 頁:版面影像】

之英國駐甯領事、考之外洋新聞紙,均已確鑿無疑。計軍機處及內閣衙門必有檔案可稽,似應將此約照會英國公使,請其照約辦理。再聞英領事與稅務司談及此事,據稱去年英商恐中、法有事損彼商務,憶及道光年間英有「願保舟山,以免損壞港、滬商局」之約,即具稟香港總督咨詢外務衙門。旋接復稱:仍可照前約辦理。嗣英廷又守公法,不保舟山。法人知有此約,亦未必敢攻舟山,以召英人之怨云云。蓋英人如得中國一照會,亦可有辭以告法人,法不得以「與英無干」四字拒之等語。查光緒甲申,臺之雞籠曾為法踞;議和後退還,與英國於定海情事相同。此稿可發陳副將季同閱看,以備與法人商。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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