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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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署(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二十八日午刻)
自五月初四日洞處奏明此後不便接濟臺灣餉械,以後遂再無濟臺之事。嗣奉五月初十日電旨,復飭上海道查禁。據復:查無私運軍械、勇丁之事,遵當隨時查禁。儉。
——以上見「全集」卷一百四十六「電牘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