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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總署(電奏)

【第 43 頁:版面影像】

致總署(光緒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初四日電奏訂借德商五十萬鎊,以百萬作臺、越用,餘作氣砲用。初六日,奉電旨:『依議行』。屢與許、李兩使電商,該行九扣不減。現託北洋飭盛宣懷在津與英大東公司行東(名本特)訂借五十萬零五千鎊(約二百萬兩),周息九釐,不計閏,無扣、無行用,十年還;每年還本息六萬四千鎊,末年結清,各海關認還。接巴使電,即匯銀來。香港合同稿已擬妥,已請北洋李相代為閱定簽字。此項息較省、期亦寬。仰懇敕總署,速知照巴夏禮電英告行東本特,電津告大東公司代理人;並請電敕北洋妥辦匯港,電敕曾侯與本特將保單畫押。請代奏!巧。

總署來電(十二月二十一日未刻到)

本日奉旨:『據張之洞電稱:現與英大東公司在天津訂借銀五十萬零五千鎊約

【第 44 頁:版面影像】

二百萬兩;請飭李鴻章妥辦匯港,曾紀澤與該公司行東本特將保單畫押等語。均著依議行。欽此』。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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