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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十八 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十四日

【第 919 頁:版面影像】

欽定平定台灣紀略卷五十八

三月二十三日(乙酉),李侍堯奏言:閔鶚元咨稱,二批川米六萬石,於二月初一日開行,難以停止。又據湖南運員稟稱,奉文停運之前,已運米六萬六百餘石,俱抵閩境。查此次米石既已放洋赴廈、挑運過山,自未便令其運回,應將前項米九萬五千六百餘石,俱照數兌收閩省。奏入。

上命軍機大臣傳諭李侍堯、徐嗣曾曰:前據李侍堯奏,台灣軍務告竣,計本省各省撥運之米,盡足敷用;其未運到閩境米,應行截留停運。是以,諭令各該督撫等,將浙江、湖南、四川未經起運米石,一體截留,分別辦理。昨又據徐嗣曾奏,台灣存米除給發軍糧外,所存無多;其辦賑口糧,議欲加給折色銀兩。業經降旨令該督撫嚴查辦理,毋任屬員藉端浮冒。今據李侍堯奏,江蘇、湖南續運米石,業已運到閩境。李侍堯即照數兌收!前台灣存貯之米,果屬不敷辦理賑務,正可將此二項續收之米,酌運台灣,既可以接濟民食,亦可免冒銷之弊,較為兩有裨益。

二十八日(庚寅),上諭內閣曰:被賊戕害各員,如果抗節捐軀沒於王事,本應一例給予卹典;設其家屬因公猝遭他變,亦可酌量加恩,以示軫卹。劉亨基在任時,肆意貪黷,自知為眾怨所歸。因見該處情形必滋事端,即豫令家屬攜帶多貲內渡回籍,藉為營

【第 920 頁:版面影像】

窟之計。而中途洋面遭風壞船,親族人等俱被累淹斃,貲財漂沒無存。可見昧良黷貨、骫法釀變之人,即其身倖逃憲典,亦為天理所不容;報應昭然,可為戒。嗣後有守土之責者,惟當各矢清慎,砥礪廉隅,時時循思天理,凜遵國法。若不知儆畏惟事貪婪,則劉亨基等即其前車之鑑。

四月初二日(甲午),孫士毅奏言:南澳、碣石、海門各營汛及饒平、惠來等縣稟報:台灣凱旋官兵內渡,由閩省廈門、蚶江、海門收口,因風漂泊到境者,計粵東、乍浦兩處駐防及福建官兵已有八、九起;即飭令地方官料理,分別出境歸伍。奏入。

上諭內閣曰:前因各省兵丁調往台灣剿捕逆匪,遠渡重洋,究為涉險;曾降旨令將湖廣、貴州、廣西、四川四省兵丁,於內渡時,每名各賞給銀二兩;又留駐台灣之廣東兵丁一千名,亦經一體賞給。至廣東、浙江及福建本省兵丁,因其鄰近海疆,渡洋素所經習,是以未經另行加恩。今孫士毅所奏,凱旋官兵多有漂入粵境。此項兵丁,俱由閩省內渡,因遇風漂入他省境界,即素習海洋,究屬遭險,亦堪憐憫!所有台灣漂入粵境官兵,著孫士毅查明,無論何省官兵,如前降諭旨未經賞給者,即著每名賞給銀二兩。如已離粵境各回原籍,即著孫士毅行知各該督撫按名賞給。嗣後,如有凱旋官兵因風漂入他省,查明未經得賞者,俱照此賞給,以示朕格外軫卹之意。

臣等謹按,國家設有額兵,原以備徵發之用。該兵等平素優給錢糧,身家得資養贍,一旦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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