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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3 頁:版面影像】 土田 台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比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釐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釐零(內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釐五毫零、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釐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釐零、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釐零。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釐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釐零(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釐、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釐零、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釐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釐零、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釐、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釐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釐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釐六毫零(下則),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釐七毫零(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釐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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