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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賦

【第 167 頁:版面影像】

租賦

台、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徵粟,惟澎湖廳地種徵銀。舊額,通台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諭:『臺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卹。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第 168 頁:版面影像】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徵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田園,實徵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陞田徵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陞園,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陞園,徵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陞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陞田園,徵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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