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8 頁:版面影像】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興丹商簽訂合同 五月初二日(六、五),閩浙總督李鶴年函稱: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奉貴署閩字百四十三號函開:『俄國布公使面遞閩省辦理電線會商條款,內載「立此議約兩紙,由司事�盚蝳琩籀q商總局畫押蓋印,分別存執」等語;丹國拉公使亦稱有陸道所議合同為據。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國公使素極狡猾,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見俄、丹兩使所稱,尚非虛無』等因。承准此,當即轉飭通商局司道查明此項合同,閩省是否實有其事?並曾否向其互易?據實稟覆去後。茲於四月初一日,據該局司道稟覆前來,謹將原稟鈔呈尊覽。 查布使此次所遞,系當時局員擬給閱看議約底稿,因議未成,旋作罷論;並非如尋常交涉事件已寫成華洋文字,用印簽押,互相交執,作為憑據合同也。本年正月據該局抄錄此案全卷,將局員所致戴領事之信並此項議約底稿登入其中,呈送貴署有案。茲蒙函示,在布、拉兩使期事速成,遂以議約之底稿引為合同之左證,固屬意存影射;即幼丹函內所示,亦屬臆度之詞。現在丹國既未能交出簽押用印實據,通商局司道又復言之鑿鑿,屢經鶴年面詢,均無異詞;則其事之有無,自在洞鑑之中。除飭委員妥速籌議買歸官辦外,緣承准前因,理合將飭局查復當時局員實未立有合同各由,先肅馳陳。 【第 19 頁:版面影像】 敬請鈞安!伏惟鑑察。 敬再肅者:前閱署蚶江通判張倅重颺家信,以謠傳臺灣淡水有洋輪船十二號在彼停泊,將復有所覬覦各情。雖明知事難憑信,緣既有所聞,故以順陳尊聽;一面委員赴臺查探去後。茲張倅復有家信,以前情實出謠言,並無其事等語。恐俟委員臺回,有稽時日;用先肅此附陳,以釋藎廑。 再請鈞安! 照錄清摺 謹將通商局司道來稟,錄呈鈞覽。 敬稟者: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奉憲臺密札內開:『承准總理衙門函開:「俄國布公使面遞閩省辦理電線會商條款,內載「立此議約兩紙,由司事�盚蝳琩籀q商總局畫押蓋印,分別存執」等語;丹國拉公使亦稱有陸道所立合同為據。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國公司素極狡猾,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見俄、丹兩使所稱,尚非虛無」等因。承准此,查此項合同閩省是否實有其事?並曾否向其互易?飭即據實查明稟覆』等因。奉此,遵查本案上年六月合眾國戴領事為丹國電線公司請由福州至廈門設立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