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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

【第 25 頁:版面影像】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

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八七六、一、一七),船政大臣前江蘇巡撫部院丁日昌文稱:

竊照本大臣於光緒元年十二月初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列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沈□□前銜,暨列欽差大臣陝甘閣爵督左□□、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後銜,恭摺由輪船&909C&交上海縣發驛四百里具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一摺,相應抄錄摺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原奏

【第 26 頁:版面影像】

奏為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歸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前因閩廠新造輪船先後下水,年需養船經費,無可動撥;經前撫臣卞〔寶第〕會摺奏請將同治七年三月以後,閩省績徵洋藥票稅之款撥作養船經費,奉部議准。臣葆〔楨〕去年奉命巡臺,當以閩廠輪船因海防緊要,均調臺灣差遣;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所有經費,宜向臺防領支。奏請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計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現在止,僅據稅釐局先後批解船政衙門洋藥票稅正項銀九萬八千二十九兩零;而各船之調供臺灣差使者,除「飛雲」、「伏波」仍歸各該省支給外,其「萬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門支銷番銀九萬七千八百五十兩零。此外,尚有「建威」練船、鎮海水師營、出洋學生贍養、各船煤費修費為數甚鉅,尚未並計在內。前此因臺防經費有解存船政衙門者,挹彼注茲,猶堪敷衍;現在臺防本款,涓滴無存。在工各船並鎮海水師月應支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三兩零,出洋遊歷並赴臺繪圖學生贍養月應支銀一百六十九兩零,臺灣砲臺洋匠、「揚武」洋教習並日意格等薪水月應支銀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祗此三款,年共銀二十二萬六百一十六兩零。核計洋藥票稅曆年徵數,同治八、九兩年尚七、八萬兩,十年以後則祗六萬兩左右;比較支銷之數,不敷二倍有零。製船經費,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萬兩;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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