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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第 57 頁:版面影像】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一八),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本部「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一摺,於光緒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恭錄諭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照錄粘單

戶部謹奏:為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支銷各款,恭摺仰祈聖鑑事。

軍機處交出督辦船政吳贊誠奏「閩廠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核實報銷」一摺;光緒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併發』。又清單內奉旨:『覽。欽此』。由軍機處交出到部。

查原奏內稱:『閩省廠製船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間起、截至十三年六月止,動支閩海關暨福建稅釐銀兩,經沈葆楨彙數分款開單,於光緒元年正月間,奏奉戶部核覆准銷在案。查閩廠自洋匠遣散以後,華工各出所學,悉心仿造,輒見有成。迨鐵脅輪船之役興,事既效其新奇、費自形其增鉅。今核製造經費,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緒三年十二月止,上屆報銷案內存銀三千六百四十兩二錢八分九釐八毫九絲七忽九

【第 58 頁:版面影像】

微;閩海關每月應解銀五萬兩,自同治十三年七月起、至光緒元年十二月止計十八個月,內除欠解外,計收六成銀三十萬兩、四成銀四十萬兩;又四成洋稅,自光緒二年正月起,月奉撥銀二萬兩,截至三年十二月止,連閏計二十五個月,共收銀五十萬兩;又六成洋稅,自光緒二年正月起,月奉撥銀三萬兩,截至三年十二月止,連閏二十五個月,內除欠解外,實收銀四十五萬兩;又收前屆報銷案內存賸銅、鐵、木、煤各料價腳銀一萬六千一百九十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又存銅砲價腳銀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又收同治十三年間臺灣辦理海防案內撥用「安瀾」輪船鋼砲價腳銀九千六百四十四兩一錢六分四釐二毫。核計管收共銀一百六十九萬三千八百兩五錢九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九微。內除造船、購器、蓋廠、贍工等項支用銀一百三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兩五錢七釐九毫九絲七忽九微,又墊支光緒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止各輪船薪糧銀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五兩一錢九分四釐三毫,又墊支光緒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止各輪船煤炭價腳銀六萬三百六十四兩六錢六分七釐九毫,又墊支修理輪船工料銀六萬五千三百四十二兩四錢九分一毫;統共支銷銀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五百三十二兩八錢六分二毫九絲七忽九微,實存銀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五毫,又存鋼砲價腳銀八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共應存銀六萬二百六十七兩七錢三分三釐五毫。查輪船薪糧、煤價、修費三款,上屆報銷系另歸養船項下開報。沈葆楨巡臺時,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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