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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頁:版面影像】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 五月十五日(六、一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六年八月,本大臣奏請由天津至上海設立旱線電報,以通軍報而重防務;奉上諭:『系為因時制宜起見,即著妥速籌辦』等因,欽此。當經派員設局購料,酌定章程;並令現辦上海至外洋之丹國大北電報公司代雇洋師教習學生,代購機器、電線一切應用物料,均尚妥速省儉,較由別家購用者合算。將來津、滬電報設成,必須與該公司聯絡一氣,呼應乃能靈通。茲據該公司來津稟商嗣後彼此電報交涉事宜,本大臣參考各國辦理電報公法,與之反覆籌酌定議,由該公司擬呈六條,稟請批准立案等情。查丹國大北公司在滬設立海線,通行外洋已十餘年,向無中國官憲允准之案。所擬第一、二條:自此次奉准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即該公司再添海線,必請中國官允行方可。中國若添設海線、旱線與該公司無礙者,可自設立。是於權宜之中,稍有限制。第四條:以後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各國出使大臣及總領事等往來電報,凡從大北公司電線寄發者,該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但出 【第 66 頁:版面影像】 他國公使接遞之費,各署須將電號蓋印送交,以為憑信。自應分別咨行照辦。 除稟批准並將附呈洋文一樣兩紙一蓋印發還、一存案外,相應照錄原稟咨送。為此,合咨貴衙門,謹請查核立案。 照錄清摺 照錄丹國電報大北公司稟 敬稟者:中國現創設電報,所有與敝公司電報交涉事宜,理應預為議明。謹擬六條,仰求中國國家恩准照辦。敝公司既得保護之益,亦可不失中國自有之權利。且敝公司尚有所稟一節,去年敝公司奉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各處送交代發電報大概字數,計送往俄國一萬字、送往他國各處六千字,二共一萬六千字;收到所來外洋覆信電報共八千字,通往來二萬四千字。按照以上字數核算,共須報費洋銀五萬二千八百元。如果第四條內辦法能於去年議定,則中國所出報費,往來俄國者祗七千五百元、往來他國各處者祗一萬二千元,共須報費一萬九千五百元。凡屬敝公司者,早可奉讓;是中國可省報費三萬三千元之數也。即此可知彼此議定辦法,互相情讓,兩有裨益。如蒙批准施行,敝公司以後必竭力誠心報效中國。 專肅謹稟,祗請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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