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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

【第 265 頁:版面影像】

按:康熙五十九年,舊志備載澎湖千、把總員名,嗣因乾隆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澎湖颶風霪雨,各衙署案房坍塌,卷冊濕爛,其千、把總姓名履歷無從查補,故續志自乾隆十一年始。

康熙二十三年以后,各官由部銓選。三十年奉旨: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內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

康熙六十年,議准:嗣后文武大小各官,不許攜帶眷屬。

雍正七年,上諭:『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全在道府廳縣各得其人,而該員又須熟悉其風土情形,殫心辦理,於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員俱以三年為滿;后經原任總督滿保條奏,請將三年任滿之員,再行加銜,留任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諳練之人,久於其任也。今據總督高其倬摺奏:「臺員以六年為滿,而調任之時,渡海而往,即須數月,任滿之后,候缺挨陞,以及交盤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計須八、九年方得陞用。且臺灣之例,不帶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轉托親朋照看,未免有所牽挂,意念分馳,應否請以四年為滿」等語。朕思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為滿,又加以候缺、交盤、渡海之期,實屬太久。其父母妻子隔越重洋,難免內顧之慮。今再四思維,臺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為始,將滿一年之期,著該督撫

【第 266 頁:版面影像】

於閩省內地官員內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臺;新舊協同辦理,半年之內,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將來接任之員,俱照此更換。該員到臺協辦之時,俱各一體算俸,並給與俸銀及養廉之項。如此更換調補,則臺員易於得人。且該員在臺,前后不過二年,為期甚近。而更換之員,先往協辦,又可習練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員,作何請旨揀選,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銓選調補及量加議敘之處,該部詳悉妥議具奏,欽此』。本年三月內,遵旨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后,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其加二級;稱職者,准其加一級;以示鼓勵。

八年,奏准:嗣后調臺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半年之后,將舊員調回。令督撫仍據實分別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定例:總兵官三年俸滿,請旨陛見。副將三年俸滿,給咨引見。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俸滿,咨部推轉。千總、把總三年俸滿,赴省候文推補。

雍正十一年,議覆:臺灣道員准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參將等官之例,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臺半年之后,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理、地方寧謐,俱准其以應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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