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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

【第 267 頁:版面影像】

缺即用。再查道府應陞之缺,俱係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於本省,遇有應陞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

雍正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允,調臺文武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搬眷過臺。

乾隆七年,議准:臺灣知府缺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員,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吏部於本內聲明。其臺灣知縣缺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員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官,於應陞人員內揀選調補。

乾隆八年,議覆:嗣后臺灣府廳縣准照道員及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別陞用,免其留臺協辦。又議准:臺灣訓導三年報滿,調回內地即陞;遇應陞月分,以縣丞、府經等官陞用。如該員俸次應陞學正、教諭之時,吏部截定俸次,令該督撫挨次論俸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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