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紀
【第 68 頁:版面影像】
一、道光七年正月起,左、右兩營各裁汰外委一名,每月應存米六斗,折穀一石二斗,按月貯倉交代接收造報,每月兩營尚應各支米二百七十八石四斗。
再查澎營兵谷向系台、嘉二縣配運,乾隆五十五年改議統歸台邑配運,所有存倉穀石每遇配運愆期,歷系動碾支放,按月摺報備查。俟運足後,隨時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