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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儲紀

【第 68 頁:版面影像】

一、道光七年正月起,左、右兩營各裁汰外委一名,每月應存米六斗,折穀一石二斗,按月貯倉交代接收造報,每月兩營尚應各支米二百七十八石四斗。

再查澎營兵谷向系台、嘉二縣配運,乾隆五十五年改議統歸台邑配運,所有存倉穀石每遇配運愆期,歷系動碾支放,按月摺報備查。俟運足後,隨時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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