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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神明會及父母會

【第 260 頁:版面影像】

第三神明會及父母會

(一)神明會股份之鬮分

立分田會單字人國濱、國寶同姪阿來,承振文公遺下有田園神會之業,上年分家之時,此業係仍歸眾未分。本欲共守百世,相繼無窮者矣,然又恐子孫久遠,難以共守,所以又請叔姪前來,將田會各均相稱,再作三股,憑鬮分撥,編定福、祿、壽三字為鬮。其正份田半過五分七釐壹毫貳絲正,又帶三山國王會壹份,上天燈會壹份,上天燈右邊福德會壹份,有應公會貳份,看天田會壹份,玄天上帝會壹份,新北港聖母會壹份,田尾福德會壹份,三永橋會壹份、七份聖母會壹份貳厘正,義渡會壹份,作壹股為壽字鬮號。自分以後,各安其鬮分之業,永遠經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亦不得混爭侵占。他年熙翼詒謀,先祖之裕後已大;箕裘先緒,子孫之繼接彌長,又何難以瓜瓞螽斯之餘,承先志而復振家聲於邇日也哉!恐口無憑,再立分田會單三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看天田會壹份,上天燈會壹份,上天燈福德會壹份,有應公會壹份,批明此四份退頂刈於長房伯國濱承頂。並田半過屋三間,共交長房伯經管,批明。

一、批明:此鬮壽字號之業,歸於二房永遠經管。

【第 261 頁:版面影像】

光緒拾八年壬辰歲三月十三日在場叔與云弟寶山弓兄據忠

立分田會單字人國濱姪阿來同國寶姪阿來立

(二)神明會之規約書

(1)新港郊規約書

合立規約人新港郊金義順諸同人等,蓋街規市約,自古為然;定賞議罰,於今為例。茲我金義順內諸友,素本守拙經商,豚魚慕古,緣因邇來本街不幸,每有外方丑類滋擾街端,以致四方商賈莫敢赴市貿易。於是爰邀相議,約立保衛條規,自此以後,務宜整束維新,有警互相救援,無事各安恆業;倘有臨事畏懼袖手自安者,定按公約稱法議罰。今將規約開列於左:

一、凡途中被盜劫搶,諸友內須當協力就莊究追;如有畏縮不前者,罰酒貳席,罰金壹合。

一、被盜劫搶,抗拒不還,致勞公庭,務宜會簽公稟。與應開諸費若干?諸友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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