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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有關妝奩字據

【第 381 頁:版面影像】

第四有關妝奩字據

二)妝奩租字

立對妝奩租字人葉際昌,有承父明買過林輝顯、彭煌贊等水田貳所,坐落土名大店榔莊,四至界址印契內載明。現耕佃人林天順、彭堪。茲因小女錐者婚配林家,其衣食

【第 382 頁:版面影像】

等用饒足可知,但自己針線花粉,時或需用淡薄,爰將該田每年六月早季對佃人林天順踏出小租穀六拾貳石,又對佃人彭堪踏出小租穀參拾四石,計共七十六石正,付錐者對佃收去,以便自己零星費用。此係喜悅,亦須有憑,合立對妝奩租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每年六月早季踏出小租穀計七拾六石正,付錐者對佃人林天順、彭堪支收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十月日在場人葉宣記

立對妝奩租字人葉際昌

(二)喜添妝奩租谷字

立喜添妝奩租穀字人魏賢森,今因遵慈親遺命,即將祖父遺置田業一所,址在六張犁莊,愿將此處租穀撥出五拾石正,以付胞妹妍記,借作歷年花粉之需。至早季收成之日,自當依時結價,統算銀項若干,一齊支付胞妹收入。合應喜立妝奩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拾玖年葭月二十七日立喜添妝奩租字人魏賢森

(三)妝奩契約書

一、立永遠妝奩字父□□□,竊謂男女原為一體,父母固無二心,餘有長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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