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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有關離婚及改嫁字據

【第 386 頁:版面影像】

第五有關離婚及改嫁字據

(一)休書

立休書字人郡城內鴨母林昆,因自幼憑父娶小北門外陳乖之女豫涼為媳,自入門性情乖張,懶於造作,家母念其尚在稚年,未諳人事,姑置不究。今年已二十矣,無論不能育一男半女,且悍潑如故,甚至時忤家母,絕無忌憚,交謫之聲聞於閫外,萬般勸誡,置之罔聞。諺云:「惡妻孽子無法可治」,是以昆不得已,與家母相商。竊思昆覓食四方,時常在外,該氏既不能孝事姑嫜,謹守婦道,且欲安坐而食,使老母朝夕劬勞,無時休息,撫躬自問,何以為人!但氏既不孝順翁姑,明犯七出之條,義無可合,應

【第 387 頁:版面影像】

割斷夫妻恩愛,聽其歸家,嫁與不嫁均從其便,不干昆之事。口恐無憑,合立休書字壹紙,付與存據。

光緒八年六月日知見人母高氏

立休書字人郡城內鴨母林昆

(二)同上

立休妻字人□□,緣□□有娶得□□之女,名喚□□,年□□歲,自入門以來,絕無生產,不孝翁姑,不守婦道,豔妝奢侈,日以遊戲為事,常累月而不歸。又且居心狼險,無非不作,遠近咸知,於夫之臉面分毫莫顧。雖經內親外戚屢次諷喻勸規,而彼全然不聽,七出之例犯已俱全,實家門之大不幸也。與其隱忍將就,死後難見祖宗;曷若揣度機宜,及時聽其自便。此乃出於不得已,非無故而遽然。從茲割斷夫婦之情,永非□□家之婦。合立休妻字,付執為據。

年月日何某

(三)離緣字

立離緣宇人陳九五,前年曾娶過李四之女為妻,名喚阿葉,今年二十三歲。當日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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