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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養媳離異字據

【第 616 頁:版面影像】

,茲因家中不能和順,又兼專娘生月與兒子相剋,不能結夫婦,是以夫妻相議,情願將此王氏專娘托媒引就,招得伊胞叔王田官出首贖回。三面言定時價贖身價銀伍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媒親收足訖,其王氏專娘隨即交付王田官娶回,任從再配許監官為妻。其日後生子傳孫,螽斯振振,瓜瓞綿綿,永承許家之宗支,與蔡家無干,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王氏專娘明係是蔡榜夫婦抱養為媳,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蔡榜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王、許兩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贖身出甘願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蔡榜即日同媒實收過字內佛銀伍拾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光緒拾貳年丙戌桂月日為媒人江桃娘簡悅娘

代筆人陳祥

在場妻陳氏

知見男蔡映

立贖身出甘願字人蔡榜

(四)甘願贖回字

【第 617 頁:版面影像】

立甘願聽贖回字人關帝廟新豐里東勢角林氏富,有媳婦郭謹,係自少撫養來與子陳振風為妻。因振風於光緒十八年去世,家中貧苦,謹思改嫁,氏無人侍養,疊次不從。其母胡氏姊乃出為贖身,願出銀貳拾元為代贖養之費;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謹即交伊母姊娘去改嫁,日後傳子及孫並不乾陳家之事,亦不得異言反悔生端滋事,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氏自出頭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贖回字壹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贖身銀貳拾元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知見人姑陳喜

立甘願聽贖身字人林氏富

代書人蕭得

(五)呈批及甘結狀

臺下大轎首役刑杖役李明鄭清叩首跪印

稟為查押據情先行稟復事。案據南勢莊民婦吳林氏呈控郭爐等誘媳藏匿等情,蒙票飭役等查押拘究等因,奉此,下役遵即協保抵地詢問,據郭爐稱:伊女自幼與吳才為媳,配螟子吳來成為妻,後吳才發妻病故,續娶亦係林姓,自進門後,將女迫打難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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