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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頁:版面影像】 之風,其於教化豈小補哉!咨請炤驗施行,更為備申憲臺,炤詳行下,各遵一體施行。 (4)邱濬大學衍義補曰:按江、浙、閩、廣,民間多有泥於風水之說,及欲繁其儀文,以徇俗尚者,故喪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數喪而不舉者。前喪末已,後喪又繼,終無巳時。使死者不得歸土,生者不得樂生;積陰氣於城郭之中,留伏尸於室家之內。十年之間,其家非無婚姻吉慶之事,親死未 ,恬然忘哀作樂,流俗之弊,莫此為甚!乞明為禁限,留喪過三月不 者,律以暴露之罪;若有遠行商官,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許逾限。 (二)議論 (1)易曰:「古之 者,衣之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得見之」。然孝經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復土事畢,長為感幕之所;窀穸禮終,永作魂神之宅。朝市變遷,不得豫測於將來;泉石交侵,不可先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無後艱,斯乃備於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暨乎近代已來,加之陰陽 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失所,禍及死生,巫此利其貨賄,莫不擅加防害,遂使 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成於晝夜之 【第 25 頁:版面影像】 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氣通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須臾也。至於喪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傳云:「王者七日而殯,七月而 ;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 ;太夫經時而 ;士及庶人逾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赴弔有期,量事製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故先期而 ,謂之不懷;後期而不 ,譏之殆禮。此 則有定期,不擇年月,一也。春秋又云:「丁巳, 定公,雨不克 ,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禮記云:「卜 先遠日者,善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 書,以己亥之日用 最凶,謹案春秋之際,此日 此,凡有二十餘件。此則 不擇日,二也。禮記又云:「周尚赤,大事用平旦;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時」。鄭元註云:「大事此何?謂喪 也」。此則直取當代所尚,不擇時之蚤晚。春秋云:「鄭卿子產及子大叔, 鄭簡公,於時司墓太夫之室當 路,若壞其室,則平旦而窆;不壞其室,即日中而窆;子產不欲壞室,欲待日中,子大叔云:若至日中而窆,恐久勞諸侯大夫來會 者」。然子產既云博物君子,大叔乃為諸侯之選,國之大事,無過喪 ,必是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今乃問時之得失,惟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 逢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 書,多用乾、艮二時,并是近半夜,此即交與禮違;今檢禮傳, 不擇時,三也。 書云:「富貴官品,皆由安 所置;年命延促,亦曰墳襲所招」。然今案孝經云:「立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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