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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通紀卷二 起清聖祖康熙元年迄世宗雍正十三年

【第 111 頁:版面影像】

四十一年(一七○二)十月丙午,以金世榮為浙江福建總督。

四十三年(一七○四)十月,以李斯義為福建巡撫。

四十五年(一七○六)三月,福建巡撫李斯義奏報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旱災。上諭:臺灣地方窪下,一遇亢旱,即至歉收;著將臺灣等三縣糧米全行免蠲。

五月,諭:閩省海疆與臺灣相近,總督職任,必得才兼文武之人乃可。原任總督金世榮為人忠厚,居官雖無惡處,然無才不能治事;去年福建小有旱災,金世榮並未舉奏。其奏改海中商舶式樣,雖奉准行,亦不能改,殊有忝總督之任矣。

四十六年(一七○七)三月諭吏部:福建巡撫員缺甚為緊要,張伯行為人篤實,即在行間亦非退縮者,著升為福建巡撫。

四十七年(一七○八)二月,免福建臺灣等三縣上年旱災額賦有差(東華錄)。

是年,巡撫張伯行疏請將臺灣縣康熙四十六年分應徵額粟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二石六斗零、鳳山縣應徵額粟四萬二百五十八石四斗、諸羅縣應徵額粟三萬三千五百四十五石三斗零,於四十七、八兩年帶徵。所徵前項額粟,仍彙入各年奏銷冊內一並報部查核,以舒民力(正誼堂文集)。

四十八年(一七○九)十一月,以許嗣興為福建巡撫。

四十九年(一七一○)九月,諭吏部:福建巡撫許嗣興才力不能任事,著解任;福

【第 112 頁:版面影像】

建巡撫著浙江巡撫黃秉中調補(以上東華錄)。

五十年(一七一一)九月十一日,臺灣地震(東溟文後集)。

十月,諭福建巡撫黃秉中:臺灣府屬五十年應徵稻穀已經徵完,在官雖蠲免,於小民無益;其應徵康熙五十一年稻穀,著行蠲免。

十一月,以覺羅滿保為福建巡撫。

五十一年(一七一二)二月,浙閩總督范時崇等列款糾參革職福建提督藍理貪婪酷虐,流毒士民,應請拏究。十一月,上命侍郎覺和托等將藍理帶往福建會審。至是,覺和托察審藍理霸市抽稅,婪臟累萬,被害不止一家,流毒已極,應擬斬立決。得旨:藍理應依議處斬,但在臺灣澎湖對敵之時,奮勇向前,著有勞績,著從寬免死,調取來京入旗(以上東華錄)。

五十二年(一七一三),以臺灣軍興,減免福建各屬田租(石渠餘紀)。

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以覺羅滿保為福建浙江總督。

十二月,調陳璸為福建巡撫。

五十五年(一七一六)五月,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奏:據臺灣鎮道詳報:南北生番四千七百餘口傾心向化,願同熟番內附。得旨:著地方官加意撫卹,倘有侵沒擾害者,該督撫即行指名奏參,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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