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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4 頁:版面影像】 鹽課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諸羅、彰化、淡水、澎湖均無鹽埕。後乾隆二十年,諸羅安定里增築鹽埕六十五格)。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場、一在洲北場。 鳳山縣 【第 265 頁:版面影像】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舊埕二:一在瀨北場、一在瀨南場。後雍正九年,瀨北揚改歸臺灣縣管轄;乾隆二十一年,復設瀨東、瀨西二場。移新補舊,統仍原額。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誌」原額。乾隆二十八年查:臺灣府鹽課,每年奉文額銷一十一萬擔(每擔一百斤)。共徵番廣銀三萬六千三百兩。除完解臺、鳳二縣鹽埕餉費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三釐零該番銀三千四百三十四兩五錢三分一釐零又支給養廉、役食、晒價、運費外,餘銀折實紋庫,按年同埕餉銀劃兌兵餉。 附考 亭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歸於民曬民賣。其鹽埕餉銀,由臺、鳳兩邑分徵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歸府管理。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臺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今割歸臺邑管轄。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設巡丁八名、洲北場設巡丁十名、瀨南場設巡丁四名、瀨北場設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設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專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恆多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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