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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留經費(附)

【第 78 頁:版面影像】

下淡水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下淡水、楠仔坑、中衝崎、鯽魚潭、岡山、臺灣府等七舖,每舖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帶徵銀六兩三錢八分四釐),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零四釐。

論曰:內地郡縣賦役折色者多,臺以新闢海邦,獨就田徵榖、計口輸銀者,因地制宜;在聖天子勞來德意,原無內外之殊也。至如八社番未種地,土番識番字者每名歲徵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嗟此番黎,蠢愚無知,竭終歲之勤動,以餬其口猶且不足,復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婦女,亦歲令納米焉。當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創,或未及詳。要之,朝廷蠲租賜復、澤及萬彙,豈惜此數千稻穀以重困無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勻減一石、番婦之米盡行豁免,則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諸羅志」所引宋永清賦役之論,蓋有慨乎其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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