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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21 頁:版面影像】

田賦

臺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

【第 22 頁:版面影像】

丘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三分零。

臺、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徵粟,惟澎湖廳地種徵銀。舊額通臺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諸羅雜誌云:『臺灣田賦,自紅毛至臺,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徵粟;其坡塘堤圳脩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及偽鄭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偽鄭宗黨及文武偽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名曰「私田」。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徵。既以偽產歸之於民,而復減其額以便輸將,誠聖朝寬大之恩也』。

臺灣志略云:『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計畝徵銀,仍代納以粟。上田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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