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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稅

【第 262 頁:版面影像】

金漸少,洗工日稀,正擬另籌辦法間;適有商人金寶泉稟請承辦,每年認繳釐金銀二萬兩,其一切局用及新募勇丁口糧,均由該商人給發;並聲明如果將來金苗枯竭,淘洗無人,准其退辦等情,稟蒙批准。自十九年正月初一起,歸商人金寶泉承辦,將原設各局一律裁撤。其自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官辦期內,計共收釐金番銀三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八角。按七二折合庫平銀二萬七千七百十二兩八錢九分六釐。內除開支局用一半銀二千七百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又支給新募勇一哨,勇丁薪糧銀五千九百五十六兩九錢;又支給勇丁領用帳房、衣器等項折價銀七百八十二兩五錢九釐外;實剩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二兩一錢九分七釐四毫。容俟彙入光緒十八年分海防報銷案內別收造報。至銘字營勇丁口糧,系由原營支給』,奏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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