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38 頁:版面影像】 文職 總督部院,駐福建福州府(「福建通志」)。乾隆五十二年,罷御史巡察臺灣例;命總督與巡撫、水師、陸路二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往臺灣稽查道、府、廳、縣賢否(「東華錄」)。光緒十二年,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總督兼管福建巡撫事。十三年,分設臺灣布政使司。凡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計,閩省由總督主政;臺灣由巡撫主政,依舊會銜辦理(「奏案」)。 巡撫部院,駐福建福州府(「福建通志」)。光緒元年奏准,以後福建巡撫冬、春駐臺灣,夏、秋駐福州。十一年奏准,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常川駐紮。十三年,照甘肅、新疆巡撫例,關防改為福建臺灣巡撫(「奏案」)。 布政使,駐福建福州府(「福建通志」);增設布政使,駐臺灣臺北府(「奏案」)。舊 【第 339 頁:版面影像】 制:左、右布政使各一員。康熙六年,裁一員,止稱布政使(「會典」);臺灣隸福建布政使司。光緒十一年,既設臺灣巡撫,以臺北海口尤為緊要;上諭:應否於臺灣道縣增設臺北道一員?著督撫議奏。覆奏:增設臺北道,不如增設布政使,綜核錢、糧、兵、馬,整頓廳、縣交代;並設布庫大使,兼理經歷事。十三年,吏部覆准(「奏案」),布政使司兼管經歷庫大使一員。 按察使,臺灣刑名,筦於福建按察使。乾隆五十三年,上諭:嗣後遇有補放臺灣道員者,俱著加按察使銜,俾得奏事。光緒十三年,既設臺灣布政使司,部議: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增設按察使司,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奏案」)。 按察使司司獄一員。光緒十三年,部議:臺灣道兼理刑名,應設司獄一人;惟「會典」職官,有按司獄、府司獄而無道司獄,奏准借為按察使司獄(「奏案」)。 提督學政,舊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使僉事為提學道,無定銜;每省各一人。雍正四年,改為提督學政(「會典」)。臺灣向以兵備道兼學政;雍正五年改歸御史,乾隆十七年仍歸臺灣道,光緒元年由巡撫主政,四年復歸兵備道,十三年仍由巡撫主政(「奏案」)。 按察使銜分巡臺澎兵備道,駐臺灣府(今臺南府),臺廈兵備道舊駐廈門。康熙六十年去兵備,為臺廈道。雍正五年,加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