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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副島商論外交(四月初七日)

【第 5 頁:版面影像】

述副島商論外交(四月初七日)

日本公使副島種臣抵津商辦換約,疊經咨呈冰案,該使亟欲赴京,因訂於四月初四日互換上年所議條規章程,事畢專摺具陳,另文鈔咨,諒邀俯鑒。

去夏柳原等來津,議改五條,當經鴻章批飭津海關道等轉致,俟換約時核辦,彼此照會附刊約後。此次副島謂甫經亙換,不必多此枝節。上年柳原之行,本非渠意所樂為,將來該國巖倉大臣由西洋回時,欲令各國駐日本之洋人悉遵日本法令約束,如果辦成,再請中國通融商辦,想可蒙准,此時應無庸議等語,殊為爽直了當。該使換約之次日,復來敝署暢談半晌。其關繫交涉要件,約有數端。

一、謂西洋各國此國商民至彼國,悉遵該國規矩禁令;遇有爭訟案件,即由地方官持平審辦,領事等官不得擅專,中國、日本與西國換約之初,多因勉強成交,又不深習歐洲習俗,致受誆騙,約已換定,無可如何,每見領事官作威作福,心實不甘。該國派巖倉赴西更議,現在義大里等尚可允行,惟英、法諸國多方諉延,能否議改尚不可知。鴻章極力慫恿:如可改定,屬其隨時照錄新約知會,皆當逐漸設法更定,庶可各保無事。

一、謂秘魯派使至日本,求與立約。該使告以和約須另立新樣,所有來日本之商民

【第 6 頁:版面影像】

,應遵日本法令,否則不與立約。秘魯必欲照西國一律,並浼英、美各使代為說項,各使尚未來說,惟美使有密函奉懇,副島堅未允行,仍俟該使回國再辦。私魯聲稱:在日本定約後,即往中國議約。請問中國如何辦理?鴻章答以:秘魯商船專以拐販粵、閩良民為事,上年蒙貴國扣留之案,是其證據。前在京與總署王大臣議及,均未便准與議約。如貴國能執令悉遵本國禁令,則有犯可以必懲。俟有成議,務請屆時照錄約本,俾擴見聞。

一、謂該國外務卿從前辦不得法,駐京各使遇有事件,動輒令其至該寓而商,又,稍有疑難,各國公使會齊扛幫固結不解,副島接辦後,先正體制,遇有公事,必令該使至外務省面商,既系公署,不迎不送,某國交涉事件,專要該國公使來商,不准他國干預。即有公眾交涉事件,各使各辦,自可各出意見,如必要會同共議,須索看各該國君主訓條信憑,以此難之,遂不敢大眾出頭。各使動稱萬國公法,我即以公法治之。此等議論,似亦可備采擇。

一、謂該國主諭令到京後,酌派公使留駐,擬即派柳原前光為三等公使,料理租寓及交涉事件。鴻章答以:派使駐京,經費浩大,現甫開辦,事簡,似暫不必派人。該使謂:日本於西洋各國,均已派有駐京公使,中國密邇,未可惜此小費。又答以:柳原前光疊充議約隨員,人固妥當,惟職小年輕,我總署王大臣,均系頭等欽差職分,必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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