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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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
嘉慶二十年淡水廳屬添設改移,自艋舺起至三貂止計七站舖司兵三十五名,共支給工食、火炬銀二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五百一十八兩一錢二分。
外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設民壯四十名,工食銀二百四十八兩(查該廳年徵人丁餉稅等項銀兩不敷支給,應請在於臺灣縣「徵存起運」項下坐支移撥給領,詳奉咨部在案。理合登明)。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丁口、田地正雜附徵共銀一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實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