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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74 頁:版面影像】

田賦

內地田園計以畝,臺灣田園計以甲,是故內地制六尺為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臺灣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臺田一甲,當內地十一畝三分零一百四十四分弓之九十七。賦法:凡田一甲,上則徵粟八石八斗,中則徵粟七石四斗,下則徵粟五石五斗。園,上則甲徵粟五石,中則甲徵粟四石,下則甲徵粟二石四斗。雍正九年,定臺灣新墾田園(以雍正七年為始)。按照內地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以一甲作

【第 75 頁:版面影像】

十一畝。上田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秋米免。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米免。凡銀三錢六分,折徵粟一石。凡秋米一米徵二榖。合計上田每甲應徵粟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甲應徵粟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應徵粟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每甲應徵粟一石七斗一陞有奇。於是新墾田園,獨得輕稅,視舊徵法僅及三分之一焉。

舊額:上則田九百五十甲五分四釐二毫零,中則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五毫零,下則田二千五百四十一甲四分七釐七毫零:凡為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分一釐五毫零。上則園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園一千六百一十甲七釐五毫零,下則園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釐七毫:凡為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釐四毫零。總田園一萬二千二百單五甲七分八釐單五絲二忽八微四八沙一塵六埃一渺四漠,計賦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二抄七撮七圭三粟八粒五黍。

乾隆十九年,新墾下田一甲六分五釐、下園五分五釐四毫。二十年,墾下田一甲五分五釐六毫、下園一十二甲一分六釐九毫。三十二年,墾下園二十八甲二分。三十四年,墾旱田四分九釐九毫、沙園六甲八分八釐九毫。三十五年,墾下田三百單五甲三釐零、下園二十八甲三分八釐零。總下田三百零八甲七分三釐五毫有奇、下園七十六甲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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