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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紀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包德墉,鄞縣人,吏員。四年五月任。五年二月,奉委代理澎通判;六年七月回任。

翟灝,淄川增貢生。五年四月署。

蘇鴻,羅漢門巡檢署。

李雲龍,昌平吏員,考職。八年正月任。

袁錫山,新蔡監生。十一年七月署。

論曰:有治地之政,有治民之政;復有刑以輔之,以威其游惰不率教之民;立政之大端盡是矣。夫謂遊惰不率教之民,無過什伯之一、二,此其常也。以常而論,則臺灣雖皆中土之民;然其來既久,農服先疇,賈有世業;有田可耕,有貨可貿,室家既寧,邱墓在是,即土著也。惟吊茲疇於我政人得罪,為治者奚難焉。乃奸宄遍藏,叛亂時作,動輒丑類以千萬計者,彼服賈藝黍稷者為之嶼?然則游民四集,戶口無稽,則治民之術蓋難。指內山為可墾,則慮與番民爭;以內山為不可墾,則貪利者懷潛滋暗長之心,復群趨焉,猶其賢者也。謂是重洋隔險,天下以為逋逃藪,抑懷奸黠、圖非分之獲者,日增月益,而海禁無功,遂客非令,則治地之術為難。徒使守土者聚不知誰何之民蒙其害,而忘其非吾之責。鄉士夫聚計無復之之民,日與居而不知其為身家之禍。是故志所及書者,不足當百里才之一盼,志所不及書者,倘置之不論,將使龔遂無所施其能,文翁無以興其化,何以體聖王四海一家之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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