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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頁:版面影像】 學田 府儒學田 一、在鳳山縣 港莊,一百五十八甲一分六釐七毫。除管事辛勞田十五甲、甲頭田五甲、本莊土地祠香燈田二甲、給賞孤老田二甲,實田一百三十四甲一分六釐七毫。年輸正供一十九石九斗二陞,折實粟二十四石道斗,實收租粟七百八十一石道斗。 一、在臺灣縣二贊行,七甲三分一釐八絲五忽。年輸正供粟三十八石五斗二陞九合七勺三撮,學租粟四十四石道斗(內乾隆二十年被水沖陷田□畝□分零,年減徵租榖二十石,今實收學租粟二十四石道斗。郡志作二十道斗誤)。 一、在鳳山縣荊蓁林,四甲二分。年輸正供粟一十八石八斗,學租二十四石道斗。 以上俱康熙四十九年巡道陳璸置。乾隆三年定:每年撥給臺灣縣學粟八十石餘,為文廟各祠香燈祭祀以及月課修葺諸費。 【第 174 頁:版面影像】 本縣儒學田 一、在永康里崁頂,下則園一片二十三石九斗道斗(除正供外存粟二十一石有奇。舊志作一十二石,恐誤)。 一、乾隆二年府學撥歸八十石,定為例。 一、三十年,職貢楊志甲捐充彰邑貓霧拺田二十一甲零五分,計收租粟一百六十六石六斗三陞(向系彰邑代徵,每石折價銀六錢。除二十七石零三陞七合完正供番餉外,年移交銀八十三兩七錢五分五釐。嘉慶六年教諭吳拱極、訓導廬應鵬詳請歸學自行徵收,內失二石六斗二陞七合,實收租粟一百六十三石九斗八陞七合),又捐充鳳邑三千莊田二十四甲,收租粟一百九十石(按「條規序」內作二百石,移詳文稿作一百九十六石)為文廟二丁禮生、佾生辛勞及月課飯食賞給等費。嘉慶十一年,光祿寺署正林朝英捐銀八百兩,置鳳邑下淡水港東里租一百二十四石(「學宮志」作一百二十石),為早暮香燈用。道光元年,教諭鄭兼才、訓導王承緯詳稟文廟祀先師,乃以覺世牖民,非佛燈求福可比;應請停止,省僱人住廟,致多瀆褻,且免火灼之虞。除照朔望兩次及打掃、挖草、潔淨殿庭外,將餘項加辦二丁牲物並文昌、魁星、蔣郡守等神位祭項用)。 海東書院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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