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46種:重修鳳山縣志 →重修鳳山縣志卷四 田賦志→雜餉(附官莊、鹽課、當稅)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雜餉(附官莊、鹽課、當稅)

【第 123 頁:版面影像】

十三格,每格大小不等,合計三千四百二十□丈零。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雍正九年,更正疆界,新昌里改歸臺灣縣管轄,瀨北場亦改隸,徵額應減;後於乾隆二十一年復就本縣鳳山里設瀨東場、仁壽里設瀨西場,移新補舊。今仍原額歸府管理,不計埕格。詳於左:

一、瀨南場:在興隆莊打鼓港口(舊設)。

一、瀨東場:一在鳳山莊大林蒲(乾隆二十一年新設)。

一、瀨西場:在仁壽里彌陀港(乾隆二十一年新設)。

共徵鹽埕餉銀一千六百八十兩,歲除支拾公費銀,三百四十四兩六錢四分(舊額公費銀三百四十六兩六錢四分),如數歸款外,餘銀歸府管理,候文劃兌兵餉。

附錄

「臺灣志略」:台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歸於民晒民賣;其鹽埕餉銀,由台、鳳兩邑分徵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奉文歸府管理。每場設巡丁數名不等,晝夜巡邏;設管事一人、家丁一人,專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恆多雨水,鹽埕泥濘,曬常不敷;春冬二季,收晒多貯備用。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鳳山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莊運賣。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鹽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

【第 124 頁:版面影像】

按月申報。

「臺灣志略」: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還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莫善焉。

(附)當稅

乾隆十六年新陞一間,年徵銀五兩(向例無定額,盡微盡解)。

.本文顯示:共  5  頁 .目前位置:第 5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3] [4] [5]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