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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一 保埤字

【第 1299 頁:版面影像】

第八一保埤字

同立保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晉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穀物。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後莊張嶽、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同來向,即日同保認將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

【第 1300 頁:版面影像】

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穀物。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內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洒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抵,不敢異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沖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炤,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稅銀若干,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余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如或應開余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討,不得推諉,批炤,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係埤匠之事。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係鎮舊之事,再炤,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內,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炤,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篳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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