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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4 頁:版面影像】 第八二招 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 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 圳人簡啟成。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各條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內。併帶圳寮二處,又 船一隻併帶竹圍、花木、莫子,又帶陡門、浮棍、木極一概在內。又另帶寮內物件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內,分作二本,各執一本。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將此水圳出 于人,爰是托中引就 圳人簡啟成前來承 ,當日憑中議定, 圳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百 【第 1305 頁:版面影像】 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隨將水圳併圳寮、 船各件器具,併陡門、浮 、木 、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 圳人前去料理。明議每年 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穀二百九十四石。屆期務要將收入租粟向日洒干,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將磧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將水圳起清,另 他人,不得異言。若莊中科派什費,是 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該圳議 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限滿之日,自當將磧地銀備足,送還 圳人;而 圳人亦應將圳道併圳寮、 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 、木 ,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別佃,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 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 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眾佃拖欠者,不論多少, 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討,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係 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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