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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6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 圳人應納水租穀,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炤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 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炤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 圳人自應炤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炤。 一、批明:自未 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 圳人無干。若限滿之時,將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內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 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炤。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將圳退 者,蹼圳人應于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准,不得異言推諉,批明,再炤。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係宗應得之額,與別房無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 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仲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其地價係圳主自理,其工食係 十人應出。徒門及浮 、木 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 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第 1307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 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果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 限年內以及退 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鬮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內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併酬勞之額。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磧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余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磧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 圳人量收。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 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干涉。若限滿退 之時,各房應將所收無利磧地銀炤數取出,交還 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陡門併浮 、木 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干,明議 者要先出金採買,記明在簿,然後將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 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日。 代筆人黃陸成 保認人石朝 為中人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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